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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立开与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白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开,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白玉海,陈水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714号原告:邹立开,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王天兰,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岛街86号。法定代表人:尹树林,经理。被告:白玉海,男,48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水伟,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立开与被告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白玉海、陈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9.00元,减半收取5849.50元,由原告邹立开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