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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东旭、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旭,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旭,男,汉族,成都市大邑县。被执行人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勤江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加工费614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