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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春灵、邓辛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灵,邓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灵,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邓辛莲,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春灵与被执行人邓辛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12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辛莲未能自动履行应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春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辛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邓辛莲并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邓辛莲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邓辛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鹏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