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贾建新与鼎盛和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新,鼎盛和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181号原告贾建新,男,蒙古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89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杰,乌鲁木齐县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鼎盛和酒店,经营场所,博乐市中央广场七号楼二楼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明银,男,汉族,电话138XX****XX。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建新诉被告鼎盛和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原告贾建新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