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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先健与顾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健,顾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176号原告:谢先健,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顾安伟,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谢先健与被告顾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谢先健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顾安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先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健撤回对被告顾安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谢先健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