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先健与顾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健,顾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176号原告:谢先健,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顾安伟,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谢先健与被告顾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谢先健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顾安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先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健撤回对被告顾安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谢先健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