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铂诉张强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铂,张强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32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唐铂,曾用名唐梓人,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强,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暂住本市松江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唐铂、张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沪0117刑初714号刑事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铂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唐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铂以及原审被告人张强在工作的会所内,协助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铂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刑初7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