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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炼雄与范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炼雄,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马炼雄,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被执行人范勇,地址湘潭市雨湖区。马炼雄与范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炼雄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炼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炼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