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赵丽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君,赵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君,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丽娜,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立君与被执行人赵丽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赵丽娜于2017年6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立君支付劳务费xxxx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立君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飞跃银行账户存款xxxx元(劳务费xxxx元、执行费xx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