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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张军令与江苏鸿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石惠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令,江苏鸿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石惠,徐卫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732号原告:张军令,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江苏鸿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赐福路工业区2-1#。法定代表人:石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石惠,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徐卫青,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居民,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令诉被告江苏鸿九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石惠、徐卫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令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军令负担。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咸军成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