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凯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初862号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遥,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靖,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安公司)诉被告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凯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云铜凯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南建安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云铜凯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11248740.83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二、判令云铜凯通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云铜凯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至2010年原告云南建安公司(原名称: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铜凯通公司共同签订了35份检修合同,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10.5万tCu/a因分特熔炼系统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46851157.7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5602416.93元,尚欠工程尾款11248740.83元。2016年8月30日,双方就上述工程尾款支付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请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人无结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云铜凯通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现确实无力偿还,希望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诉请款项。云南建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一,合同36份,证实:原告承接并完成了被告36份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二,《还款协议》,证实:一、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结算总价为46851157.76元,已支付工程款35602416.93元,尚欠工程尾款11248740.83元;二、协议明确约定了上述工程欠款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云铜凯通公司对云南建安公司所举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云铜凯通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云铜凯通公司上述质证意见,本院对云南建安公司所举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确认。根据云南建安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结合云铜凯通公司对云南建安公司上述证据之质证意见及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本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0年期间,云南建安公司(原名称:云南建工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云铜凯通公司共同签订了35份检修合同。2010年1月25日,云南建安公司与云铜凯通公司签订《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0.5万tCu/a因分特熔炼系统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由云南建安公司承接云铜凯通公司10.5万tCu/a因分特熔炼系统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云南建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46851157.76元,云铜凯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5602416.93元,尚欠工程尾款11248740.83元。2016年8月30日,双方就上述工程尾款支付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云铜凯通公司)乙(云南建安公司)双方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签订了十五平方米电收尘拆除工程等共计35份检修合同及10.5万tCu/a因分特熔炼系统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检修项目及因分特熔炼系统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收款情况如下:一、检修项目:2007年至2010年甲乙双方共签订了35份检修合同并分期办理了工程结算手续,结算价合计为7006862.74元,2007年7月25日至2009年9月14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共计5952416.93元,系列检修项目尚欠工程尾款1054445.81元。二、因分特熔炼系统建设项目:2010年1月2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乙方承接甲方10.5万tCu/a因分特熔炼系统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该工程于2011年11月30日竣工并交付建设方使用。2015年6月30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结算价为39844295.02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9650000元,尚欠工程尾款10194295.02元。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46851157.76元,已支付工程款35602416.93元,欠工程尾款共计11248740.83元。现金,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还款协议:一、支付金额:甲方确认应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11248740.83元,分十四次支付。(具体支付方案详见协议书)。乙方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合同关系终止。三、支付方式:支票支付、银行转账。四、如甲方不能按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每一笔款项,协议书自动解除,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还款协议书签订后,云铜凯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确认事实,云铜凯通公司与云南建安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云南建安公司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云铜凯通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尚欠工程尾款11248740.83元。云铜凯通公司对云南建安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全部诉请均无异议。故云南建安公司要求云铜凯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1248740.83元及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云南建安公司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尾款人民币11248740.8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92元,由被告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晓明审 判 员 蔡 芸人民陪审员 王昆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何永伦书 记 员 罗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