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志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志龙,蔡全付,蔡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33号。:。被执行人朱志龙,男,196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全付,男,1952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宗喜,男,1961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志龙、蔡全付、蔡宗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志龙、蔡全付、蔡宗喜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