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善忠与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瑜、李叶林、马小林、叶崇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善忠,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瑜,李叶林,马小林,叶崇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杜善忠,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东郊骆峰北路3号。被执行人李瑜,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东郊骆峰北路3号居民,现住该地。被执行人李叶林,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普济寺上巷居民,现住该地18号。被执行人马小林,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南郊永康巷居民,现住该地20号。被执行人叶崇竟,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现住该地21号。本院在执行杜善忠与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瑜、李叶林、马小林、叶崇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瑜、李叶林、马小林、叶崇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瑜、李叶林、马小林、叶崇竟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善忠利息1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瑜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工体北路支行有存款,于2017年8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李瑜银行存款152150元,并支付申请人。现已履行法律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