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中心与长春那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中心,长春市那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664号原告: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孙爱东,总经理。被告:长春市那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155号,中国.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图书馆楼第一层102.10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丽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中心诉被告长春市那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市那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617929.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吉林省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吉*号大型普通客车车籍;二、冻结被告长春市那特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617929.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迟春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