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覃正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覃正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648号申请人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瑞泰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吴岚,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覃正票,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450211196408072210。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与覃正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谢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