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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洁靓美保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祥、王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洁靓美保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王玉祥,王鹏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3840号原告河北洁靓美保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9号二层门市203。法定代表人骈一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伊立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祥,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郭玉环,女,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王鹏飞,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河北洁靓美保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靓美公司”)诉被告王玉祥、王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巧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靓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骈一省、委托代理人伊立华,被告王玉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环,被告王鹏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洁靓美公司诉称,2017年4月3日,被告王玉祥纠集被告王鹏飞等到原告公司门口,言称要找洁之美公司,经原告法定代表人骈一省再三解释不认识被告,被告找错了对象,被告等人不听,径行在原告门口烧起纸钱、花圈,而且被告王玉祥的亲属在原告公司闹事、肆意谩骂,在与被告王玉祥理论时,原告法定代表人骈一省的苹果手机屏被被告王玉祥摔坏。2017年4月4日,被告王玉祥纠集被告王鹏飞等几十人继续在原告门口闹事,无奈之下原告法定代表人骈一省报警。被告王玉祥、王鹏飞虽经原告法定代表人骈一省一再说明,不断在原告门口无端闹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王玉祥、王鹏飞存在明显过错,已构成对原告的严重侵权,故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4664元,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玉祥辩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被告王鹏飞辩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被告王玉祥、王鹏飞因四年前被告王玉祥之妻在河北洁之美保洁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之美公司”)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两次到石家庄市××区××号原告住所地寻找洁之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提交一张名片,显示名字为洁之美公司的地址位于石家庄市××号。原告成立于2016年8月9日,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区××号。原告提交的录像资料显示二被告在原告经营场所门口焚烧纸钱、摆放花圈,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提交购销合同、经营账本、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接处警记录登记表及视频资料以证实被告王玉祥、王鹏飞在原告门口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4664元。被告王玉祥、王鹏飞对接处警记录登记表、营业执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购销合同、经营账目、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视频资料均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经营账本系原告法定代表人自己制作,原告主张购销合同总额70880元,利润为合同总额的30%计21264元。原告主张维修手机花费14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系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法定代表人手机损坏。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视频资料、购销合同、经营账本、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名片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应当就相关事实及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不能证实合同已经切实履行,其提交的经营账本系原告法定代表人自行制作,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原告就其主张的手机维修费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与二被告有关,故此,就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54664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录像资料虽显示二被告在原告经营场所门口焚烧纸钱、摆放花圈,但因本案案由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主张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就第二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本案不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洁靓美保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河北洁靓美保洁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