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2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鑫晟渔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渔之轩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鑫晟渔具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市渔之轩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鑫晟渔具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渔之轩渔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鑫晟渔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渔之轩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环民初字第94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