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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与龚妙凤、江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龚妙凤,江美丽,龚瑞瑾,江志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555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南218号。负责人:朱永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方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妙凤,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美丽,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龚瑞瑾,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志兵,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与被告龚妙凤、江美丽、龚瑞瑾、江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箬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其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