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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宗炜、姚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炜,姚淑珍,崔铁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656号申请人:杨宗炜,女,1971年10年27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姚淑珍,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崔铁钢,男,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杨宗炜与被申请人姚淑珍、崔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宗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淑珍、崔铁钢名下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赛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