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名文与卢致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名文,卢致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606号原告:黄名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被告:卢致坚。原告黄名文与被告卢致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名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黄名文负担。审判员 钟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