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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靳凤华、于德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凤华,于德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956号申请人:靳凤华,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于德海,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靳凤华诉被告于德海、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育才朝霞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德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水沽镇××房屋底档,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