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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文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5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捷,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捷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文捷酒后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搭载郭某,从重庆市北碚区滨江路出发向北碚区七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北碚区河嘉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公安民警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被告人李文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文捷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4mg/100m1。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文捷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文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