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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财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海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海涛,夏传鹏,王云龙,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1103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三岗驻地。法定代表人:史兰忠,经理。被申请人:明海涛,男,汉族。被申请人:夏传鹏,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云龙,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道口乡前介脉头村。法定代表人:明海涛,经理。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明海涛、夏传鹏、王云龙、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明海涛、夏传鹏、王云龙、临沂金光明机械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