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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郑敏,刘猛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执行人郑敏,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猛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敏、刘猛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但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但房产现不具备拍卖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