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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便与淮北市杜集区爱诺家居装饰饰材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便,淮北市杜集区爱诺家居装饰饰材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990号原告:赵便,女,1972年2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爱诺家居装饰饰材店,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矿业设备博览城***栋*******号。注册号340602600007103。经营者:孟冉,女,1988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海波,男,1984年10月生,无固定职业,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孟冉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便与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爱诺家居装饰饰材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便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便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北市杜集区爱诺家居装饰饰材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便负担。审判员  张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