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江志勇、洪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江志勇,洪爱荣,李冬梅,舒乃元,占仲国,江细姐,洪水华,王永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7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号。负责人:何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冬舟,该银行职员。被告:江志勇,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告:洪爱荣,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系江志勇之妻。被告:李冬梅,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告:舒乃元,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系李冬梅之夫。被告:占仲国,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告:江细姐,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风县。系占仲国之妻。被告:洪水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系团风县城关中学教师。被告:王永铭,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系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诉被告江志勇、洪爱荣、李冬梅、舒乃元、占仲国、江细姐、洪水华、王永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团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