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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涛,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44号原告:徐海涛,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彬,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055327099X。法定代表人:潘显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系公司经理。被告: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13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芹与被告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芹承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