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云龙与张临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龙,张临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674号原告:雷云龙,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张临予,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原告雷云龙与被告张临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临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云龙负担。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