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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丽、李清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李清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清芹,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安丘市中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丽与被执行人李清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清芹在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账户9070XXX1585存款4000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别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