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忠军与谢安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军,谢安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203号原告:王忠军,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谢安永,男,约38岁,贵州省毕节市人,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军诉被告谢安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安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忠军负担。审判员 吴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大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