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598号原告: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21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辉。委托代理人:刘长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被告:董菲,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