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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慧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姬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慧,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姬建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引堂,女,194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永济市城北街道。系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建红,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永济市。上诉人张慧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姬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讼中,上诉人张慧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对上诉人张慧的诉讼费予以缓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因上诉人张慧与被上诉人姬建红无法联系,原审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向二人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经查阅原卷该公告仅张贴于原审法院的公告栏,该送达方式不足以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其送达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