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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黄秀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黄秀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382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环滁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4973X。法定代表人:张跃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强,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