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506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林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平远县东石镇东石圩东泗路原老税所旁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心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