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婷、张鹏雄、王世伟、焦宇平、杨培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贺婷,张鹏雄,王世伟,焦宇平,杨培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14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贺婷,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张鹏雄,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王世伟,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焦宇平,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杨培生,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婷、张鹏雄、王世伟、焦宇平、杨培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