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健、陈木富等与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陈木富,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859号原告:陈健,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陈木富,男,194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文,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法定代表人:陈家旺。原告陈健、陈木富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健、陈木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陈木富撤诉。案件受理费9902元,减半收取计4951元,由原告陈健、陈木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