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军,王玲,朱洪池,马春风,崔明明,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40号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被申请人:马建军,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王玲,女,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朱洪池,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马春风,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崔明明,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张春霞,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景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汽车、房产、地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汽车、房产、地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