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德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康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雨,邓康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5011号申请人张德雨。被执行人邓康养。申请执行人张德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康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2015)深罗法民一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深罗法民一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