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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爱珍与白连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珍,白连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401号原告:李爱珍,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东辰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鸫,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连生,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锦麟东方酒店司机,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路116号东晟小区6-4-1,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爱珍与被告白连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爱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时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