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爱珍与白连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珍,白连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401号原告:李爱珍,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东辰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鸫,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连生,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锦麟东方酒店司机,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路116号东晟小区6-4-1,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爱珍与被告白连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爱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时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