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游高莲、郭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高莲,郭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高莲,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郭友平,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本院在执行游高莲与郭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友平有乐安县鳌溪镇站前路名都广场地下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建筑面积771.02㎡,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3,所在层数-1,设计用途:地下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友平的位于乐安县鳌溪镇站前路名都广场地下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乐房权证敖溪私字第××号,建筑面积771.02㎡,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3,所在层数-1,设计用途:地下室)。二、被执行人郭友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郭友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办理过户手续及其他擅自处分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