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7行审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磁县冀南第一加油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磁县冀南第一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218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住址:磁县磁州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80712806-4。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XX,该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磁县冀南第一加油站,住址:磁县讲武城镇讲武城村东。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11月17日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6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6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鹏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