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行审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磁县冀南第一加油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磁县冀南第一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218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住址:磁县磁州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80712806-4。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XX,该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磁县冀南第一加油站,住址:磁县讲武城镇讲武城村东。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11月17日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6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所作[2016]年磁交公补决字16040026号占路及公路用地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鹏审 判 员 冯 波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