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肖居安与彭会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居安,彭会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367号原告肖居安,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彭会深,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居安诉被告彭会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居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会深位于江西省吉安县城凤凰小区10栋2单元401室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居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彭会深位于江西省吉安县城凤凰小区10栋2单元401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 玉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如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