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通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通化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男,2016年5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人民医院,住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有,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某某与通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通化县人民医院已于2017年8月23日给付曲某某赔偿款87120.60元,至此(2017)吉05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