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某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7年7月7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