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作菊与倪先奎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作菊,倪先奎,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抗2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作菊,女,生于1964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倪先奎,男,生于1955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诉人李作菊因与被申诉人倪先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广检民(行)监【2017】511600000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张登贵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静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