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4行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广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广,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700号原告张志广,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7号。法定代表人汪明浩,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乐军,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广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志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张志广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向绪武审 判 员 阎 炜审 判 员 张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世邦书 记 员 刘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