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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6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霍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104号原告:霍达,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黄海祥,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涟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汇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8楼。原告霍达与被告黄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霍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达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闵 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