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唐胤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唐胤淇,叶锦强,聂美云,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25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奥奇丽路12号一层商铺、二层办公用房。被执行人唐胤淇,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叶锦强,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被执行人聂美云,女,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唐胤淇、叶锦强、聂美云、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唐胤淇、叶锦强、聂美云、陈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发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