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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刑初48号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冀092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1行“住院期间23天护理费为1380元”更正为“住院期间23天护理费为2760元”;二、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2行“以上损失共计34196.53元”更正为“以上损失共计35576.53元”;三、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3行“原告人徐华宁损失34196.53元”更正为“原告人徐华宁损失35576.53元”。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6)冀092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建新审判员  刘庆峰陪审员  王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