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2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时防震、李洲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防震,李洲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288号之三申请人:时防震。被申请人:李洲荣。原告时防震起诉被告李洲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鲁1202民初32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1、付丽娟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2、李军盈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时防震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付丽娟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李军盈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始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新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