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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西尔·买买提·马木提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西尔·买买提·马木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6号罪犯西尔·买买提·马木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年曲中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西尔·买买提·马木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西尔·买买提·马木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西尔·买买提·马木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西尔·买买提·马木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西尔·买买提·马木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丽萍审判员  刘招银审判员  张云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